嘉義縣101年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原則
一、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,
以推廣太陽能利用,增加再生能源供應,節約傳統能源使用並降低
溫室氣體排放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本原則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本原則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
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一般住戶。
(二)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。
(三)住戶依經濟部訂定之「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
作業須知」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,並通過經濟部能源局
審查,匯款日期為101年1月1日以後者。
三、住戶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時,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
面積,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:
(一)面蓋式平板集熱器: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。
(二)真空管式集熱器: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。
(三)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: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七百五十元。
(四)其他型式之集熱器:由本府公告之。
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,
不得高於購置總價之百分之七十。超出部分不予發給;
已發給者應予繳回。購置總價依住戶向經濟部能源局申
請之金額為準。
四、申請期限自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 起至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
(以主辦單位收件戳章或郵件郵戳期為準),逾期不予受理或
補助經費用罄為止,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:
(一) 太陽能熱水器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。
(二) 補助款領據乙份。
(三) 經濟部能源局寄發之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。
(四) 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五、受補助之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府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金額:
(一)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,情節重大者。
(二)擅自變更系統用途,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。
(三)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。
(四)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。
六、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嘉義縣環境污染防制(治)基金支應。
七、本原則未規定事項,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太陽熱能商業同業公會
http://www.taiwansolar.org.tw/c1.php
期待台南也盡快加碼補助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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